济宁市环保局关于作出济宁港嘉祥港区金屯作业区友邦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济宁港嘉祥港区金屯作业区友邦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和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2363820、236368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济宁市环保局环评科(济宁市中区琵琶山北路)
邮编:272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济宁港嘉祥港区金屯作业区友邦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 济环验〔2016〕47号
| 2016年10月9日 |